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十)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9-24

十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支持和推动昆明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昆明综保区)及昆明市域范围内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昆明综保区(区块一和区块二)适用本政策。在昆明市域范围内设立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企业享受本政策需在区块属地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独立纳税。区内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展销、跨境电商等业务。

第三条  凡国家、省市出台的适用于综保区属地的优惠政策,昆明综保区均可适用。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重合时,遵循“同级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或从优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入驻昆明综保区围网内并在昆明海关实现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或年进口货值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生产性扶持奖励。加工贸易类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0.1元人民币奖励;其他类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奖励。先进技术设备进口企业进口相关货物设备用于综保区生产经营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出口额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进口付汇值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凡与昆明综保区围网内企业进行直接贸易、关联度高,在功能配套区内注册并在属地纳税的企业,按“一企一策”原则审核后,可以参照本款规定享受不高于围网区内企业40%的奖励。

第五条  对入驻昆明综保区,在区内租赁使用已建成的办公用房且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元/㎡/月的补助。对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服务外包、金融贸易、保税展示交易及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的企业,在区内租用厂房或仓库的,根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用者20元/㎡/月的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入驻企业在昆明综保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对采取航空物流方式运输货物进入昆明综保区的企业给予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区内进出口货物根据载量给予不高于2元/每公斤/每票扶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七条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属于云南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及生产性研发类、临空经济类、电子商务类、服务外包类、金融服务类、生物制药、新型服务业等企业入驻昆明综保区,可享受一次性房屋装修补助,补助标准为100—200元/㎡。其中:世界500强、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企业、国内排名前50强企业,按200元/㎡补助;国内排名500强、行业国际排名100强企业,按150元/㎡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昆明综保区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生产性扶持奖励:完成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实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投资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实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形成实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经昆明综保区内海关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0笔或金额达10万美金的前50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入区的跨境电商平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商平台每引入一家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承担的商品检测费用、身份认证费用给予补贴,具体数额由昆明综保区管委会与企业按照交易单量“一事一议”协商。按照不高于2元/单给予补贴,连续扶持2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2年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对综保区的贡献再确定是否延长奖励年限。

第九条  对入驻昆明综保区的重大项目实施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与昆明综保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后,按协议确定适用本政策的具体条款。昆明综保区负责对入区企业申报的补助、奖励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审核和兑付。 

本政策自昆明综合保税区正式通过国家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二年。 


二十、红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相关特殊政策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1 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71 号)。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第〔2000〕155 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第15 号)。

二、税收政策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四)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五)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六)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加工贸易政策

(一)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二)区内企业所需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三)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四、保税监管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除有关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超过2 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五、检验检疫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

(三)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五)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六)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七)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八)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九)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十)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产地证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除以上情况外,免予实施检验。

六、外汇管理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和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区内机构在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后可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

(三)区内机构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四)区内机构在真实合法交易的基础上,可实施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

(五)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六)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七、其他便利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 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三)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展示厅内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八、西部大开发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 月1 日起,可减按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进出口贸易奖励政策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

(二)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21号),明确了在执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本州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对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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