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六)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8-23

十一、兰州新区综保区优惠政策

 

一、进出口额专项奖励 

(一)对综保区内的出口加工类企业,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专项奖励;在此基础上,出口额每增加100万美元,累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入驻综保区的非加工类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在此基础上,进出口总额每增加500万美元,累加奖励15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费用奖励 

(一)在综保区内租赁综保区厂房、仓库、堆场及商品展示区域的企业,凡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入驻且开展业务的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免收租金,后3年租金减半。 

(二)对入驻综保区的出口加工类企业,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次年免收企业综合服务楼内场地租金。 

(三)对综保区内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前五的企业,次年对企业交纳的相关物业费用进行全额奖励。 

三、物流费用奖励 

(一)对入驻企业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的货物,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空运的进出口货物给予每票每公斤2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其它费用奖励 

(一)凡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入驻综保区综合服务楼展示区的展示交易类企业,按合同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的房屋装修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入驻企业检验检疫环节产生的备标、抽样、溯源、贴标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对入驻综保区的跨国公司区域性营运中心、生产加工类企业,自税务登记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扶助企业发展。 

 



十二、临沂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及便利政策(暂行)

为加快临沂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或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和发展,充分发挥综保区开放型经济的引领辐射作用,促进我市商城国际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海关和检验检疫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下列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条  从综保区出口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境外货物入区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第五条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六条  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七条  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第八条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第九条  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第十一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保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第十三条  综保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

第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验,但用于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废物原料除外。

第十七条  未办理通关手续的入区货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  自境外输入区内的应检物入区时暂不实施检验,但大宗散装货物以及企业申请检验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从区内输往区外的应检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施检疫。

第二十条  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区时分批核销。

第二十一条  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已实施检验的货物,又输往区外的,不再实施检验。

第二十二条  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不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未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凭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经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保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以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但下列情况应实施检验:

1.原产国为中国,因质量原因被境外退回的;

2.原产国为中国,仓储期间质量发生变化的;

3.原产国为中国,检验检疫标准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新的要求,需要增加检测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推行海关监管便利化措施。

1.实行统一备案清单制度,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集中汇总纳税制度,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制度和融资租赁制度;

2.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

3.实行区内自行运输制度;

4.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制度;

5.实行保税展示交易制度;

6.实行境内外维修制度;

7.实行期货保税交割制度;

8.实行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9.实行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

10.实行智能化卡口验放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推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1.实行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2.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机制;

3.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制度;

4.实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

5.实行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

6.实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7.实行入出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

8.实行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

第二章  外汇政策

第二十九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可以购汇支付,也可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时,“A类”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设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第三十二条  区内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对集团内各公司的外债、净额结算和集中收付汇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收益,规避汇率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允许区内企业开设离岸结算账户,跨国公司可在区内设立财务中心和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  推行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

1.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办理程序;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3.取消外债专户开户、提款登记以及结售汇核准;

4.简化企业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手续;

5.放宽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和境外投资项目直接放款额度比例的限制,满足企业涉汇需求;

6.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A类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

7.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A类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在银行提前购汇;

8.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

9.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

第三章  厂房(仓库、办公室)租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综保区内租用厂房(仓库、办公室)的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首年租金补贴;年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进出口规模大、税收贡献率高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幅度的租金补贴。

第四章  人才保障科技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综保区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按照《临沂市吸引高层次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优待政策给予支持。

1.在综保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带项目经评估,按项目收益预期给予5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创业孵化的,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场所,3年内租金给予100%补贴,特别重大的项目,经评估可给予更高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2.所创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在临沂购买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4.到综保区从事生产科研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有关条件的,5年内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1万元的人才津贴;

5.在工作中研究的新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投入生产后,连续3年从该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安排20%奖励新成果、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者;

6.在综保区工作期间,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按所缴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为期3年,3年后给予奖励的比例再视情况确定;

8.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按照国家、省扶持资金50%、30%的比例提供科研配套资金,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9.根据业绩、贡献情况,推荐参加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其它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程)的遴选;

10.配偶来综保区工作的,本着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协调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在区内工作符合现代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商贸物流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端外国专家,按照《临沂市“10+6”产业人才支撑计划》中的政策给予支持。

1.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照第三十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政策执行;

2.对引进的产业紧缺人才,经评估,对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产业人才津贴,对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产业人才津贴;

3.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估,给予每人10-50万元产业人才津贴;

4.对引进的商贸物流高层次人才,经评估,给予每人10-50万元产业人才津贴;

5.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5万元产业人才津贴;

6.对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入选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的,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资金补助;入选国家、省级、市级“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60万元、10万元、6万元资金补助;

7.开辟产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通关、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区内从事研发、生产,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给予扶持,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属于综保区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第六章  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建立企业创业扶持制度,设立企业创业扶持专项基金,对入区企业实行差异化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对在区内开展国际资金管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大数据、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和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以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给予扶持,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2.对在区内从事保税加工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以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给予扶持。对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含)的,前两年给予60%扶持,后3年给予30%扶持;对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至10亿美元(含)的,前两年给予50%扶持,后3年给予25%扶持;对年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前两年给予40%扶持,后3年给予20%扶持。

3.对在区内从事外贸进出口类项目,自运营之日起,以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给予扶持。对年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至10亿美元(含)的,前两年给予50%扶持,后3年给予25%扶持;对年进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至30亿美元(含)的,前两年给予40%扶持,后3年给予20%扶持;对年进出口额在30亿美元以上的,前两年给予30%扶持,后3年给予15%扶持。

4.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21号),对新引进自营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仅指流通企业,不含生产企业),在本市工业企业或临沂商城业户采购额超过50%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3万元;对年内一般贸易进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万美元5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

5.对入驻综保区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以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给予扶持,前两年给予40%扶持,后3年给予20%扶持。

6.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经济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对构建本市“10+6”产业体系和对本区发展具有支撑性地位和作用的入区项目,其用地和创业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七章  资金申请材料、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四十二条  申报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资格认定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申请办公及厂房(仓库)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9.部分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1.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该政策规定的企业向综保区经贸发展局提出申请;

2.综保区经贸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综保区经贸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审计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认定后,出具资格认定材料;

4.综保区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兑付建议提交综保区管委会研究;

5.经综保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综保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资金拨付为每年7月1日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综保区的,实行“飞地经济”政策,5年内外贸进出口、利用外资等指标全部归县(区);实现的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5年内实行县(区)与综保区五五分成。

第四十五条  综保区管委会与入区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入区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投入运营的,享受以上各项有关政策;未按照合同执行或租赁厂房(仓库、办公室)租期未满即退租的,补交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回全部奖励、扶持资金和租金补贴等;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削减建设用地范围;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  同一企业或项目适用多项优惠及便利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为限。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或扶持),仅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级所得。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由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政策兑现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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