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五)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8-11

九、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到综保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综保区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综保区企业建设运营发展。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国际贸易、物流;

二、仓储展示交易(油气、矿产品、粮油、木材、整车进口、电子商务平台等);

三、加工制造(农副产品、油气、建材、机电等);

四、金融服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

五、生产性服务(研发、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 ㈥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其它新兴业态。  

第四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边境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综保区均适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五条 新办鼓励类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条 新办鼓励类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投资合同》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七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内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期超过3年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前2年分别以缴纳年租金额度20%、30%、40%、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企年补助资金最高限额80万元。

兑付程序:企业租赁厂房或仓库满1年后,将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租赁合同》、相关票据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八条 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留成地方财政税收总额在40—80万元(含80万元)、80—150万元(含150万元)、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内分别参照地方留成总额25%、35%、40%、45%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参照前3年、4年、5年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完税终了10日内,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完税凭证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十条 鼓励银行、期货、信托、金融租赁、信用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综保区内设立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不动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不动产投资比例的2%一次性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单企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

兑付程序: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将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及《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发改、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十、济南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二)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三)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四)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五)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保税监管政策

(一)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二)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三)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外汇政策

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Copyright © 2014-2024 www.xylgftz.com lnc.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60181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690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