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三)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7-26

五、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企业优惠政策

 

一、检验检疫优惠政策

对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免检。在口岸和综合保税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应检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验检疫。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二、 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进入加工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予以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三、外汇优惠政策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可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区内机构可不经外汇局批准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

四、加工贸易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按一般贸易进出口管理。境内区外企业可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到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经有关部门审批,加工后复运区外。

五、其它优惠政策

 进区设立的加工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国家给予出口综合保税区外的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对进区投资的企业给予全过程“一站式”的投资服务,保证企业不出区就能办理一切投资手续。对进区企业设立的加工工厂所需要的电力增容,用水增容,用气增容的相关费用,凡市级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律给予优惠。





六、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综保区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和智能终端等总成式制造企业和租赁综保区标准厂房的企业,由南阳卧龙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南阳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条  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以及河南省、南阳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综保区。

    第四条  对达到集约节约用地标准,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或产出率不少于500万元/亩的入区工业企业,在符合综保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企业要求提供土地。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年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入区企业,按照3000万~5000万美元(含)、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三个档次和企业使用工业用地规模及贡献,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进出口额的认定,保税加工型企业以企业在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作为认定的主要参考。

    第六条  对租赁综保区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相应额度的租金补助:

    (一)年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的企业,从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助。

    (二)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从租赁之日起前两年每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助,第三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助。

    (三)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从租赁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助。

    第七条  在交地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的入区企业,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划建筑面积一层按40元/㎡、二层按20元/㎡、三层以上免交费用执行。

    第八条  国家和省里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市本级征收的全部免交;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于为综保区企业配套,且配套产品总量占其自身生产总量50%以上的企业,在综保区拓展配套区域优先供地,每亩土地价格为15万元。

    第十条  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入区保税加工企业,对其高管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以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为上限,奖励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协助办理入区保税加工企业铁路运输和南阳机场至郑州航空港航空货运的有关手续。南阳机场到新郑机场的物流费用,全额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协助对区内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及就业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入驻综保区的相关企业由综保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需要,协助综保区内企业招聘员工。企业应当按照用工计划对招录的工人实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资金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及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Copyright © 2014-2024 www.xylgftz.com lnc.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60181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690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