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二)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7-23


三、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产业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稳外贸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19〕8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武汉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助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结合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围绕综保区改革发展,在综保区和武汉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注册,并在武汉海关备案的独立法人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入园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服务等进出口业务,支持入园企业创新开展跨境电商、保税金融、大宗商品交易及物流分拨、汽车整车进口等新业态,支持利用武汉新港阳逻港进口肉类指定口岸保税仓库开展冷链物流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包含:进出境货值支持、仓库租赁支持、办公用房支持、跨境电商产业支持、创新业态支持、重点企业及项目支持等支持事项,具体如下:

(一)进出境货值支持。对支持对象年进出境货值在 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二)仓库租赁支持。对支持对象年进出境货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综保区企业租赁综保区内指定仓库、厂房开展综保区业务的仓库租赁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且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年进出境货值0.02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办公用房支持。鼓励入园企业在综保区服务大楼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租赁综保区指定办公场所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办公场所资金支持,租赁面积以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核计。

(四)跨境电商产业支持。综保区跨境电商企业在市内建立跨境商品展示店,且注名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进口商品展示店等字样,年进出境规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租赁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米人民币100元租金支持,全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元。

在海关正式批准开展跨境电商“1210”业务后,1年内建立自提点,首家实现自提功能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人民币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本支持办法未涉及的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跨境物流体系建设、跨境金融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支持,根据政策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原则,按照《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武商务〔2019〕17号)执行。

(五)重点企业及项目支持。对综保区发展有突出贡献且年进出境货值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在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对年进出境货值达到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综保区企业,给予人民币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进出境货值达到2亿美元(含2亿美)以上的综保区企业,给予人民币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进出境货值达到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综保区企业,给予人民币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万元。

(六)创新业态支持。对首个在综保区开展保税金融、大宗商品交易及物流分拨、冷链物流、汽车整车进口等保税新业态的入园企业,且年进出境货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每项新业态在入园开展业务的首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综保区有突出发展贡献的创新业态可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为减少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营成本,降低物流等要素成本,激励企业在复工复产后拓展市场。

(一)对租赁阳逻港园区堆场的2020年场地租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二)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力口大综保区创新业态支持力度,鼓励入园企业在区内开展分类监管、国际集拼业务:

对在综保区内开展分类监管业务的入园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分类监管仓库6个月场地租赁费用全额补贴;

在综保区内按照海关要求自建分类监管围网等设施的企业,经海关认定后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综保区成功设立外贸集箱还箱点的首家企业,全年达5000个标准集装箱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万个标准集装箱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对从阳逻港通过短驳方式转关至综保区清关的一线进出境货物集装箱,按照100元/标准集装箱给予短驳费补贴;对通过区港联动实现岸边直取的一线进出境货物集装箱,按100元/标准集装箱给予补贴。

此条款仓租、办公用房等经营面积减免与第四条第 (二)(三)款不可同时享受。

第六条 两个园区公司完成综保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保办)分解下达的市级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人民币奖励,其中用于领导班子考核奖励和员工激励不超过奖励总额的30%,有关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用于园区公司的日常运营、园区建设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综保办报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企业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均指一个会计年度,涉及的进出境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若与国家、省、市新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本办法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综保区阳逻港园区产业支持资金由综保办报请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或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综保区东西湖园区产业支持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综保区管理办公室东西湖园区服务处报请东西湖区政府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本办法第五条适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 室负责解释。




四、武汉东湖综保区优惠政策

 

一、支持范围

综合保税区支持国际型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发展。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高科技产业研发、加工、制造,现代物流,科技金融,商品展示,口岸服务,转口贸易,外汇结算,国际采购,配送,检测,维修等产业项目。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贸易政策、保税服务政策、外汇政策等,具体参照如下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加发〔2012〕196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1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71号)、《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第〔2000〕155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第52号)、《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0〕第116号)。

优惠政策精选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4.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5.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保税服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外汇政策

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2.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区外流程:区外企业收汇后,需持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4.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资金注册企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分购汇;

5.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区外流程: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五)检验检疫政策

1.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入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处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2.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应检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综合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非综合保税区)入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4.从区内输往非综合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对于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三、租赁及土地政策

租赁仓库和厂房的,实行免租、低租补贴;对投资额不低于3亿人民币的重点项目可供地支持。

四、产业发展政策

区内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及东湖高新区关于支持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如“黄金十条”等。

五、资本特区政策

对区内公司上市融资、新三版挂牌、金融租赁公司落户等实行多种奖励。具体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及东湖高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六、人才特区政策

对区内入选“光谷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600万资金资助,最高可达1亿元。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出入境等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等国家、省、市及东湖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七、扩大开放政策

对区内企业落户、出口、场租、平台建设、国际市场开拓、物流、综合服务7个方面给予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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