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保区优惠政策汇编(一)

作者:陆港公司 2021-07-16

 

一、襄阳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支持和推动襄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襄阳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结合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襄阳综保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生物医药、高端纺织及服装加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大数据及云计算、国际商品物流、产品供应链服务、跨境电商、检验检测等产业,鼓励企业在襄阳综保区开展加工制造、研发设计、国际贸易、展示展销、仓储物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保税检测和保税维修等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襄阳综保区内注册或在襄阳综保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产业扶持措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

(一)对于租赁襄阳综保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对于符合襄阳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利用襄阳综保区土地新建项目的制造类企业,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购地费用,下同)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襄阳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五条 厂房(仓库、办公室)租售

(一)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租赁襄阳综保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从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房租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房租给予50%的补贴。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租赁襄阳综保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从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房租给予全额补贴;达不到上述条件的,第一年房租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房租给予50%的补贴。

(二)对于租赁襄阳综保区仓库、堆场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三)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保税展示体验店,从事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业务的贸易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房租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房租给予50%的补贴。同时,按租赁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110%),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设备搬迁

对于整体进出口业务搬迁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按照设备投入生产后6个月内承诺投产能力实现的百分比,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同等百分比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贡献奖励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入驻。对于新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实现至少一笔加工贸易清关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生产经营并实现财力贡献的企业,制造类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年度新增地方财力达到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年度新增地方财力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前三年按相当于其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新增地方财力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相当于其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进出口额奖励

(一)鼓励制造类企业通过襄阳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进出口加工生产的制造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当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给予每1美元额外奖励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于通过襄阳综保区开展进出口通关业务的制造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当年度实际流转的进出口总额为基数,给予每1美元额外奖励0.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外贸服务类企业通过襄阳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经湖北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以当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给予每1美元额外奖励0.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其他服务类企业在襄阳综保区内开展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维护维修等配套服务业务。按照年度营业额度达到500万(含)—1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上述第八条政策奖励是在享受《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56号)及高新区(自贸片区)现行进出口专项奖励政策基础上,为加快襄阳综保区发展,除按照原有方式享受相关补贴外,对于通过襄阳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且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第三章 业务操作环节扶持措施

第九条 物流费用奖励

(一)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开展存储、集货、分拨货物的企业,每个2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和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按年度进出口贸易额的4‰给予企业物流运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该企业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总额。

(三)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制造类企业和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空运的进出口货物给予每票每公斤2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费用奖励

(一)报关费用补贴。对于通过襄阳综保区开展进出口通关业务的企业,对企业报关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150元人民币补贴。

(二)装卸费用补贴。对于在襄阳综保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货物装卸的企业,按200元/20尺标准集装箱、400元/40尺及以上标准集装箱的标准分别给予装卸补贴。

(三)海关查验环节费用补贴。海关查验时,如出现问题,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后,按照散货100元/票、300元/20尺集装箱、600元/40尺及以上标准集装箱分别给予业务承接公司补贴(需外请设备的特殊货物查验,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补贴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对备标、抽样、溯源、贴标等费用给予实际发生金额的70%补贴,单个企业费用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金融补贴

(一)对于申请银行中长期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当年度贷款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连续三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投资)贷款利息总额(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入驻襄阳综保区的企业,以当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为基数,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入驻襄阳综保区的仓储物流、大型制造、外贸服务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成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不含已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过设备投资扶持的)、商业保理、仓单质押等相关金融服务业务,业务实际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开展相关金融服务的实际资金额为基数,给予0.1%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于入驻综保区内的世界500强、央企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承担自贸试验区国家改革试验任务的项目,均可视为综保区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享受产业基金、企业上市、科技创新、品牌创建、人才扶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服务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政策支持,按照国家、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区(自贸片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襄阳市、高新区(自贸片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企业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设备投资额以襄阳高新区(自贸片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区(自贸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襄阳高新区(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宜昌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送审稿)

为促进宜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贸业务扶持。根据企业当年实际进出口额(取海关统计数据,不含二线进出区,下同),增量部分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按0.02元人民币/美元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外贸业务扶持外的相关政策标准参照《宜昌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宜自贸管发〔2019〕2号)执行。综保区内注册企业未经综保区实际流转的进出口额,按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扶持。

第二条  生产经营用房及员工住房租金扶持。企业租用综保区厂房、仓库的,在改造装修厂房、购置调试设备、试生产及开发新产品市场等建设培育期内给予租金总额100%的扶持。建设培育期满次月起,按年实现进出口货值每1000美元给予1平方米租金全额扶持(指建筑面积,下同。物流货代企业按其代理的进出口货值计算,同一批货物不重复计算货值),扶持面积不超过实际租用面积。企业进驻超过20天(含20天)按1个月计算。加工制造类企业租用厂房的建设培育期为12个月,其他企业租用厂房、仓库的建设培育期为6个月。

企业租用综保区办公楼并实际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业务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及租房合同给予其每月10元人民币/平方米扶持,单个企业每月扶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扶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月进出口每1万美元给予其1平方米租金扶持。单个企业每月扶持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企业需要提供员工住房扶持的,每月完成进出口额每1万美元给予其100元人民币员工住房扶持,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月租金。

第三条  生产性设备投资扶持。对于加工制造类企业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含首次投资和技术改造,下同)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竣工且实现第一单销售的(以税务发票为准),按其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扶持,企业单项投资扶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不含交通运输设备投资。

第四条  改革创新扶持。企业利用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政策叠加优势先行先试,形成经验、案例或简报,被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或国家相关部委采用的,给予企业20万元人民币/条扶持;被省自贸办采用的,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条扶持。同一内容被不同形式或不同层级采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扶持一次。

第五条  通关物流扶持。根据进出综保区的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对企业通关费用按150元人民币/票给予扶持;根据海关查验记录,经查验合格的,对企业在查验过程中发生的吊装、移位、掏箱、仓储等费用,按500元人民币/标箱给予扶持;对企业货物通过云池港、白洋港进出综保区的,根据港口和综保区场站运营单位提供的证明,分别按500元人民币/标箱、530元人民币/标箱给予企业运费扶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企业以融资租赁(不含已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过设备投资扶持的)、商业保理、仓单质押及其他供应链融资方式融资的,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或开具汇总征税保函的,给予其实际融资成本支出、保费支出和保函手续费支出总额30%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在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5‰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地方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缴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加工制造类企业、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类型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入驻综保区内的世界500强、央企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承担自贸试验区国家改革试验任务的项目,均可视为综保区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第九条  扶持范围。享受以上各项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综保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为独立法人。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多项规定的,除已专门说明的,可叠加享受扶持。

本办法与宜昌市、高新区(自贸片区)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扶持政策的兑现。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区(自贸片区)财政按照2020年7:3、2021年6:4、2022年5:5的比例分担,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扶持对象的认定及扶持金额的核算工作,并按程序每年度报批兑现扶持资金。每年年初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分担比例预拨一定资金至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用于预付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和员工住房的扶持资金和生产性设备投资的扶持资金,年度兑现时据实进行核算调整。

本办法由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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