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陆港公司 2018-09-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壮大总量规模、提高发展速度、优化发展质量和提升发展水平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业态创新、产业融合为抓手,加快服务业提速升级步伐,努力把襄阳打造成为区域现代商贸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物流节点城市、国家级云计算产业示范基地和软件服务外包基地、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文化旅游名城,不断提升“一极两中心”建设水平,建成汉江流域服务业强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旅游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8%。到202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重超过45%,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70%,服务业信息化、国际化、集聚化水平大大提高,培育和建设一批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重大工程

  (三)认真落实全省“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重点围绕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大数据和云计算、商贸、文化体育、旅游、健康养老、房地产等服务业重点产业,以重点服务业园区、项目建设为支撑,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文体新广局、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认真落实全省“五个一百工程”。以园区、人才、企业、品牌、项目等服务业发展要素为抓手,重点抓好10个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区及15个市级特色服务业发展试点示范园区、培养10名省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及50名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扶持10家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及5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10个省级服务业重点品牌及50个市级服务业重点品牌、推进10个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50个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市场开放

  (五)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清理取消影响服务业发展的限制性、障碍性、歧视性政策,最大限度为服务业发展“松绑”。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服务业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实行“先照后证”,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质类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

  简化登记手续。服务业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均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人审核”,由窗口工作人员一人完成受理、审核、发照等工作,一个工作日办结。

  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除从事特殊行业经营或使用特定房屋外,对服务业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只需要自主申请住所信息并承诺所使用的房屋符合规定,即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使用证明,不再需要提交房产证或房租合同等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领域重点突破,推出一批试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支持中介服务业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推进政府向中介服务业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加快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部门市场化领域的开放进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文体新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

  (八)完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内,对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和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通过环评并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开展“先建后验”试点,创新建立能评、安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新体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自贸办,高新区管委会)

  (九)优化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符合规划环境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防止和惩处各类违法实施优惠政策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完善服务业企业遭遇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关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资金投入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0%以及年上缴税收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的20%给予奖励。对新进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服务业100强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和100万元资金奖励。逐步扩大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加大汉江产业基金支持力度,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要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设立相关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到2022年用于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资金达到20亿元,其中市级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自2018年开始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业态发展、培育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为中央及省财政投资提供配套、支持国家服务业试点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汉江控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襄阳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服务职能性总部,按照总部企业经营贡献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给予50-2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十三)支持服务业品牌化和标准化发展。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照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50%进行额外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襄阳市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商务部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新认定的“湖北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对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级地方标准和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十四)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的骨干企业和对园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园区、品牌创建示范园区建设,对在全省考核中排名靠前的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抵(质)押品创新。拓宽抵(质)押物品种和范围,发展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及农村相关产权抵(质)押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服务业企业抵押品不足问题。推进服务业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商圈贷款、联保贷款、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建立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服务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加针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襄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

  (十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不得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收费。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襄阳银监分局、市经信委)

  (十七)支持企业做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服务业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800万元资金奖励;对在香港联交所等境外市场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700万元资金奖励;对我市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50家企业,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业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债券融资。我市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方式实现融资并全部投入我市的,按发行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我市服务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含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等债券融资方式实现融资并全部投入我市的,按发行额的3‰给予资金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推动服务业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搭建服务业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接平台,服务业企业引入股权投资且投入我市的,各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合计给予1%的资金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五、强化要素支撑

  (十八)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调控。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鼓励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支持企业及机构盘活存量用地。积极支持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厂房、仓库,兴办养老、物流、旅游、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税收简政放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期限内,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托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一)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价格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襄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现代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省、跨国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并给予10-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引进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龙头、支柱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30万元奖励;对本土人力资源服务自主品牌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专业人才支撑。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专业化服务业人才,全面提高服务业人才队伍素质。制定综合性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建立适应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培训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市属中高职院校开办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相关专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养急需人才。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和高端服务人才,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切实提供方便。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成长,对省、市、县三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5、10、5万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和创业资金。

  支持大数据实用人才培养。大数据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大数据培(实)训机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开展面向我市大数据产业重点领域的教学、实训等服务内容,按培(实)训项目成本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大数据大赛和训练服务的大数据赛训功能平台,按平台建设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四)实施人才激励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完善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来襄阳创新创业,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支持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申报省级奖励,对获奖人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500元/月的实践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

  (二十五)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现代物流发展,并逐年调增专项资金规模。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超过2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政府研究确定;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物流企业在襄阳建立总部(含区域总部)或区域性分拨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纳入本市统计且税收缴纳本市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经过评估通过的3A、4A、5A级诚实守信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物流示范企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新增500万元以上(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标准化、智能化、新能源物流设备,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着力建设“普惠金融示范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切实调整优化信贷机构,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加快信贷投放。加快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体系,丰富金融业态,参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2〕23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依法依规在个人所得税、安家落户、财政鼓励政策等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充分发挥文创园区孵化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对文化创意园予以土地供给、资金奖励等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不断形成产业集群。切实加大文化体育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创新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模式,促进文化体育大繁荣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襄阳市奖励旅游(航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23号),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旅游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21号)、《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九)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在本市注册获得法人资格,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对其国际资质认证及升级维护费、研发设备材料购置及调试维护测试费、人员及项目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平台运行维护费、国际市场开拓费(机票、展位费等)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第三方新建10000平方米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型和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自建专业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500家及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销售本地产品销售包裹量位居全市前20名的企业,给予每件快递05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企业50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达到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对象达到5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收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电商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快递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仓配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中专院校和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所培养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到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对相关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三十一)依托襄阳自贸区促进跨境电商快速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大型制造业、商贸流通企业投资设立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每引进一家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线上企业,给予平台企业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跨境出口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通过EMS、邮政小包等国际商业快递从襄阳实际发运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进口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元/件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在自贸区海关监管场所内开展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冷链仓库等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在自贸区内租赁仓库、办公场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按仓库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办公场所不超过每月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补100%,第二年补70%,第三年补40%;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面积超500平方米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贴年租金或建设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在自贸区内开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襄阳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按100万元/年给予平台运营补贴。对通过该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培养对象在自贸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贸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一企一策”报市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招商局,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二)推进检验检测服务发展。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质检总局(AQSIQ)、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的检验机构均可一次性享受实缴注册资本金10%的奖励。通过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欧盟CE等国际检测认证组织认可的检测机构可一次性享受实缴注册资本15%的奖励。首次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给予其不超过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获批新建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的,先期给予400万元补助,验收通过后,再给予600万元补助。获批新建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的,先期给予80万元补助,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三)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来襄阳投资落户,对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补助给其在襄阳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分别通过CMMI4和CMMI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系统集成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三级、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较上年增幅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大数据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行业应用服务获得政府年度表彰的,按等次给予20-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投资的重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智能园区。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产业研究、咨询评估、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展会论坛等产业服务。对企业采用平台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设立为信息服务业提供发展载体、认证、检测、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30万元,并享受信息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四)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经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市区(不含襄州区)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运转良好、管理规范、入住老人满意、入住率达50%以上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被投诉机构无过错的机构,按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对市区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管理规范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个每年2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推进养老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十五)加快广告服务业发展。鼓励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制定广告产业发展规划,支持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报刊等新兴广告媒体发展,培育拥有自主品牌、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企业,建设特色广告创意园区和产业集群,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现代化广告产业体系。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77号)的相关规定,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上获得优秀奖和在省广告作品大赛获得等级奖以上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对荣获省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称号的,放宽奖励标准,可不考核入驻企业数量和广告经营额。[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六)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增纳入当年统计且次年正常上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的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总部企业(法人单位)且当年新增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销售额位居前三名的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引入餐饮住宿企业且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位居前三名的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餐住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国家、省评定的三叶、四叶、五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三十七)积极发展会展业。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会展机构落户我市的,从运营当年起,按其新增地方财力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承办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展位数为100—2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为200—3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300—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5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对引进省以上(含省级)的展会项目,免收市本级政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展位数给予奖励,其中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给予引进展会的机构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个展位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参展补助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

  七、健全保障机制

  (三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市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九)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工作要做到“应统尽统、应纳尽纳”,确保“不重不漏、数据真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直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配强力量,抓好落实。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大项目核实、入库、汇总、上报等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物流、电商、大型专业市场等重点行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数据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发展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强化督办和年终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相应制定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确保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十二)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没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特殊情况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2018年9月9日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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